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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公诉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方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30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1月22日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诈骗、抢劫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2月7日20时许,被告人方某某与洪某某(已判刑)、程某某(另案处理)、王某某(另案处理)去到佛山市高明区**街道**街**推拿店实施诈骗。程、方拿着事先准备好分别装有废纸和真钞的两个同款黑色皮包到推拿店向店主即被害人李某某投注地下六合彩,二人先向李某某出示了33600元人民币现金并和李到附近商店使用点钞机点钞。回到推拿店后,二人趁机用装有废纸的同款黑色皮包将装有真钞的皮包调换,李某某看到皮包开口有红色纸币便信以为真,按照程、方的报码向庄家下注33600元。下注后,程、方找借口把真钞带离推拿店。期间王某某则按共谋分工独自留在店里等六合彩开码,以及防止被害人李某某再次打开皮包查验,当洪某某打来电话说没有买中码时,王即找借口离开推拿店,后李某某发现被骗。

2.2018年12月7日21时许,诈骗李某某得手后,被告人方某某与洪某某、程某某去到佛山市高明区**街道**村**号**楼**房,欲以前述手法对被害人袁某某实施诈骗。袁某某按照程某某、方某某的报码下注了39000元的六合彩,程、方一直未找到机会使用废纸调包,后袁某某准备将真钞存入银行,于是程、方打电话给洪某某让其设法拿回真钞。洪某某到场后方某某打摩的离开现场。袁某某经**村牌坊侧路段前往银行时被洪某某和程某某拦阻。洪、程欲抢走袁装钱的背包,遭到袁某某反抗,程某某用双手拉住袁某某的双手,洪某某则掌掴袁某某并抢走了袁身上的双肩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洪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李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谢衍卫

检察官助理:仇淑文

2020年3月5日

(本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高明区区看守所

2.卷宗三册、光盘一张;

3.本案扣押款物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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