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二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4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广州市越秀区**街**号**房(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区**巷**号)。2020年1月17日因涉嫌诈骗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至12日,被告人方某某通过手机微信和电话联系被害人,编造答谢老客户、转账后可获高额返款等理由,引诱被害人转账,后又通过增加返款数额、编造银行卡号错误需交保证金解冻等借口的方式,引诱被害人继续转账,先后骗得被害人隋某某人民币6000元、被害人鲁某某人民币2000元、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2000元。得手后,被告人方某某切断与各被害人的联系,并将骗得款项供个人使用。
2020年1月17日,被告人方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手机照片、银行卡照片等物证;
2.微信资料、通话记录、扣押清单等书证;
3.被害人隋某某、鲁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检查等电子数据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诈骗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文佳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4张。
3.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银行卡等物(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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