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公诉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方伟欣,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云霄县,公民身份号码350622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云霄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0月15日被博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博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伟欣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份,被告人方伟欣经朋友介绍认识被害人黎某某,后以和黎某某合伙做走私生意为名,骗取黎某某的信任,并要求黎某某出资人民币60万元。2019年1月1日,黎某某让其朋友叶某转账60万元给方某某。得款后,方伟欣用于自己花销及偿还个人债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伟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远志
检察官助理:吴猛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方伟欣现羁押于博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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