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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鱼检刑诉〔2020〕454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3199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柳州市鱼峰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非法用信息网络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9月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11时许,被告人方某某在柳州市鱼峰区柳石路天恒商务宾馆门口路边,用其手机登录从网上购买来的QQ号,冒充被害人秦某某的儿子与秦某某联系,以参加**大学的培训班需要交培训费为由,骗取秦某某往其指定的银行账户转款人民币16000元。2020年9月15日,方某某的家属主动将赃款人民币16000元退到本院账户。

被告人方某某于2020年5月27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诗玛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赃款人民币16000元随案移送至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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