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临检一部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41985********,汉族,文化程度职高,无业,住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镇**村**号。因犯非法拘禁罪、赌博罪于2010年8月17日被临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犯盗窃罪、诈骗罪于2018年2月11日被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同年6月9日刑满释放;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5月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本案于2020年7月3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2020年7月期间,被告人方某某通过手机微信向被害人点单后,以假转账截图骗取被害人信任,从被害人处骗取炒菜、烧烤、香烟、酒水等物品,后以各种理由拒不付款或删除被害人微信,共计实施诈骗8次,骗取应付款项共计人民币7140元。
1、2020年4月20日左右,被告人方某某采用上述手段取得杭州市临安区某某农庄老板娘黄某甲信任,骗取10余个菜、6包花利群和8瓶老K红酒应付款项,共计人民币5856元。
2、2020年7月1日,被告人方某某采用上述手段取得杭州市临安区某某烧烤吧老板刘某某的信任,骗取若干烧烤、2包软利群和2听千岛湖啤酒的应付款项,共计人民币135元。
3、2020年7月6日,被告人方某某采用上述手段取得杭州市临安区某某烧烤店老板余某某的信任,骗取若干烧烤、2包软利群和3听可乐的应付款项,共计人民币130元。
4、2020年7月8日,被告人方某某采用上述手段取得杭州市临安区某某龙虾店老板郑某某的信任,骗取一份龙虾、若干炒菜、2包软利群的应付款项,共计人民币265元。
5、2020年7月14日,被告人方某某采用上述手段取得杭州市临安区某某面馆老板潘某某的信任,骗取若干炒菜、2包软利群的应付款项,共计人民币140元。
6、2020年7月19日,被告人方某某采用上述手段取得杭州市临安区某某烧烤老板季某某的信任,骗取若干烧烤、2包软利群、3瓶可乐的应付款项,共计人民币240元。
7、2020年7月21日,被告人方某某采用上述手段取得杭州市临安区某某菜馆老板黄某乙的信任,骗取若干炒菜、3瓶可乐、2包软利群的应付款项,共计人民币194元,黄某乙拒绝银行转账并要求次日付款,后方某某未付款将被害人微信删除。
8、2020年7月25日,被告人方某某采用上述手段取得杭州市临安区某某商店老板娘帅某某的信任,骗取2只烤鸭、2包软利群、3瓶可乐的应付款项,共计人民币180元。
本案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系累犯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昕
2020年8月24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临安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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