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1174号
被告人方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11969********,汉族,小学文化,护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镇**村委**村**号。被告人方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9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制度;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方某某先后多次捏造自己儿子唐某某生病需要治疗费用,儿子去世买墓碑、办丧事需要费用、帮儿子还生前的债务、儿媳“夏莹”做试管婴儿大出血抢救需治疗费用、其朋友赵某某生病治疗需要费用等理由,先后多次骗取被害人史某甲及其女儿史某乙等人钱财,共计人民币118200元。赃款均被其转给儿子唐某某使用。分述如下:
(1)2019年9月至2020年5月间,被告人方某某采用上述手段,先后10次共骗取被害人史某甲人民币56000元。
(2)2019年12至2020年2月间,被告人方某某采用上述手段,通过被害人史某甲,先后4次向其女儿被害人史某乙共骗取人民币40000元。
(3)2019年10月15日,被告人方某某采用上述手段,通过被害人史某甲,向其外甥被害人沈某某骗取人民币2000元。
(4)2019年10月至2020年2月间,被告人方某某采用上述手段,通过被害人史某甲,先后3次向其侄子被害人史某丙骗取人民币20000元。
另查明,2020年9月9日,被告人方某某主动至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牛塘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方某某的身份信息、微信记录等书证;
2. 证人唐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史某甲等人的陈述;
4. 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制作的电子提取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等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戚黎娜
2020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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