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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淳检刑诉〔2020〕1054号 

被告人方某甲,曾用名方某乙,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92********,汉族,高中文化,住浙江省淳安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4日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淳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份至2019年12月份期间,被告人方某甲明知无偿还能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淳安县**镇利用与吴某某的恋爱关系,虚构家中母亲住院需支付医药费等虚假信息,共骗取吴某某人民币55000余元,全部用于网络赌博。

2.2019年12月12日,被告人方某甲明知无偿还能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淳安县**镇虚构因房贷还款需要资金周转,骗取朱某某人民币10000元,全部用于网络赌博。

3.2019年12月12日,被告人方某甲明知无偿还能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淳安县**镇虚构因弟弟出事需要资金周转,骗取方某丙人民币5000元,全部用于网络赌博。

4.2019年9月份至2019年12月份期间,被告人方某甲明知无偿还能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淳安县**镇虚构父亲工地意外需要赔偿,骗取徐某某人民币7000元,全部用于网络赌博。

案发后,被告人方某甲已退赔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20000元,方某丙人民币5000元,徐某某人民币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转账记录、聊天记录、银行交易明细、收条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宁某某、范某某、方某丁、方某戊、黄某某、解某某、方某己等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朱某某、徐某某、方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方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电子数据:支付宝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甲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甲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淳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洪晓亮

检察官助理:余琪

(院印)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方某甲现在家候审。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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