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一部刑诉〔2020〕1513号
被告人方某甲,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81198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5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开始,被告人方某甲与丈夫赖某甲(已判决)等人合谋实施诈骗,由赖某甲从深圳华强北市场分别购买来仿制的IPHONE XS MAX手机以及发票、手机盒、充电器、耳机等配件,在淘宝上以赖某乙的身份注册设立一家名为“希望手机城”的网店,以厂家促销全新原装正品的名义销售手机,售价在三、四千元左右。具体诈骗手段为通过旺旺聊天骗取被害人信任,让被害人通过淘宝支付100元的定金,然后选择货到付款的方式进行交易,被害人在使用手机过程中发现异样时,已无法联系赖某甲等人。在此过程中,方某甲帮忙当淘宝客服聊天、打包快递、填单等。现已查明,赖某甲、方某甲等人先后以上述手段诈骗刘某甲、苏某某、罗某某等43名被害人,共计骗得人民币17.091万元。
2019年12月15日,被告人方某甲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鉴定意见通知书、接受证据清单、聊天记录、支付转账记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清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账户资料、网店注册信息、淘宝投诉记录、退赔材料、谅解书、情况说明、归案经过、自首情节证明、人口信息等;
2.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员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
3.鉴定意见:手机真伪鉴定报告及公安情况说明、价格认定结论书;
4.证人证言:证人赖某甲、赖某丙、郑某甲、赖某丁、陈某甲、方某乙的证言;
5.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甲、苏某某、罗某某、蔡某某、李某甲、刘某乙、邹某某、王某甲、赖某戊、陈某乙、肖某甲、武某某、肖某乙、卢某某、骆某某、杜某某、扎某某、黎某某、黄某某、徐某某、李某乙、张某甲、李某丙、叶某某、郭某某、肖某丙、刘某乙、帅某某、郑某乙、汤某某、周某某、王某乙、李某丁、张某乙、于某某、俎某某、王某丙、彭某某、柯某某、刑某某、蒙某某、刘某丙、田某某的陈述;
6.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网络实施诈骗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为从犯,且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方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远望
2020年9月2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方某甲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37*******。
2.公安卷三册,检察卷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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