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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江检一部刑诉〔2019〕321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码420116199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本市江汉区**小区**号**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 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0月25日至2019年11月1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方某某于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期间,用其手机登陆朋友秦某的微信****,采用在微信上冒充秦某向被害人程某某借****,骗取被害人程某某共计人民币69000余元。被害人程某某报案后,公安机关于2019年6月23日将被告人方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的华为P20手机等物证;2.被告人的身份材料、公安机关的抓获及破案经过、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清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微信账单消费记录截图、微信账****收款记录流水清单、情况说明、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等书证;3.被害人程某某的陈述;4.证人秦某的证言;5.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方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侯鸿英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

2.案卷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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