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方某某诈骗案)_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奉检三部刑诉〔2020〕1982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102261977********,汉族,高中文化,系餐饮个体户,户籍在上海市奉贤区**镇**村**号,住上海市奉贤区**镇**号楼**室。2020年9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初,被告人方某某谎称自己有渠道可以购买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原始股,骗取被害人蔡某某、张某乙、沈某某均的信任后,在本市奉贤区对其三人分别骗得人民币8.6万元、6.45万元、2.15万元,共计人民币17.2万元。后将骗得的上述钱款用于日常花销挥霍殆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蔡某某、张某乙、沈某某均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方某某在上述时间、地点以上述方法诈骗其三人钱财的事实。

2、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实,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对印章的管理都极其严格,不会借给食堂使用。且该公司无山东、广东等地的发展意向,没有分拆上市的计划。

3、原始股协议书证实,被告人方某某伪造协议书以蒙蔽三名被害人的事实。

4、被告人方某某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客户交易明细证实,本案涉案诈骗赃款的去向。

5、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受案登记表等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方某某的到案情况。

6、谅解书、收条证实,被告人方某某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况。

7、本院的扣押决定书、扣押财物清单证实,被告人方某某预交罚金人民币6万元的情况。

8、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方某某的主体身份情况。

9、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多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某已退赔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方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清献

2020年12月8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羁押于奉贤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

3.《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两页。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听取值班律师意见》一份。

7.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