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一部刑诉〔2020〕358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119**********,*族,**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镇**村***组,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日经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9日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2020年5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方某某与张某某(另案处理)经事前共谋,在西秀区宁谷镇老塘村方某某家中,与被害人穆某甲签订虚假工程分包合同,以此骗取被害人穆某某人民币二十万元。后张某某携款潜逃并将钱财用于还债及个人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借条等;2.证人证言:证人穆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穆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登凤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被羁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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