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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诈骗案)_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一部刑诉〔2020〕358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119***********族,**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组,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日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9日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2020年5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方某某与张某某(另案处理)经事前共谋,在西秀区宁谷镇老塘村方某某家中,与被害人穆某甲签订虚假工程分包合同,以此骗取被害人穆某某人民币二十万元。后张某某携款潜逃并将钱财用于还债及个人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借条等;2.证人证言:证人穆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穆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登凤

2020年5月15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被羁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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