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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5〕2706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广东省揭阳市**村**寨**号,暂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山区**公寓**房。因诈骗嫌疑,于2015年11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5年11月20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0月中旬,被告人方某某向被害人温某某谎称,将被害人温某某的一辆本田奥德赛轿车交给其,方某某可将车辆过户到他人名下的方式帮助他人提高信用卡额度,同时可每月给被害人温某某人民币6000元好处费。后被告人方某某谎称为闫某某提高信用卡额度,骗取被害人温某某信任后,上述涉案车辆于同年10月31日被过户给闫某某,但被害人温某某仍占有车辆,以及汽车登记证书等材料。同年11月底,被告人方某某以向被害人温某某借车使用的名义在本市福田区**花园**栋地下停车场将涉案车辆开走。同年12月1日,被告人方某某未经被害人温某某同意,私自将车辆以人民币77000元的价格转卖给曾某某,获得钱款后关闭手机逃匿。经鉴定,涉案车辆价值人民币93810元。

2015年11月11日,被告人方某某被民警侦查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银行卡交易信息,电话通话记录,汽车登记信息,车辆收购协议等;2.证人证言:证人曾某某、闫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温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涉案车辆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向心悦 

2016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羁押在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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