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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青检二刑诉〔2020〕825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1221983********,壮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镇**路**号。曾因犯诈骗罪,于2012年9月27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5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方某某谎称能够帮助被害人翁某某、潘某某解决办理采矿证、拿到广西监狱系统药品和百货供应投资项目、办理房产贷款等问题,先后多次诈骗被害人翁某某、潘某某人民币共计823100元。

2.2018年10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方某某谎称能够帮助被害人某某某解决公司税务问题、斡旋亲属职务升迁及用于投资工程项目,先后多次诈骗被害人某某某人民币200000元。

被告人方某某将诈骗所得均用于赌博、还债及个人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书证;

2.被害人翁某某、潘某某、某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方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是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莎

检察官助理:黄屿琛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方某某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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