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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诈骗案)_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珠检一部刑诉〔2020〕251号 

被告人方某某,绰号“月老”,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经常居住地均为江西省鄱阳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次日被该局刑事拘留,8月18日经我院批准,次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开始,方某某通过网络渠道非法获取网贷平台借款人个人信息。之后在珠山区星河湾爱尚宾馆内,方某某多次冒充网贷平台催收公司工作人员拨打被害人电话谎称对方在网贷平台的借款到期,要求被害人按其指示转款至方某某指定账户。具体经过如下:

1.2020年3月12日,被害人仲某某转账3316.5元给方某某;

2.2020年3月16日,一被害人(身份信息不详)转账2013元给方某某;

3.2020年7月3、4日,被害人彭某某共转账1500元给方某某;

4.2020年7月13日,被害人陈某某向方某某转账300元,因微信无法认证未果。

2020年7月15日下午15时许,公安机关在我区景德大道**便利店内抓获方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聊天记录截图、抓获经过等;(2)被害人彭某某、仲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指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方某某实施电信诈骗,查实的犯罪金额达6829.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国平

检察官助理:涂峻澄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方某某现羁押于景德镇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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