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21〕37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425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浙江省桐乡市**街道**村**号。2019年9月27日因犯诈骗罪被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于2020年4月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12月26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1日至12月26日期间,被告人方某某虚构朋友结婚出份子钱、酒驾出事故需赔偿、老丈人住院交医药费、修理电动车等事由,以借为名,骗取被害人沈某某人民币共计10915元。其间,被告人方某某又采用名借实骗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沈某某雅马哈牌电动车一辆和奥神马牌电动车一辆,后予以变卖,总价值700元。
被告人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微信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提取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16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晓清
2021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羁押于桐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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