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金检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号码M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香港居住地:香港九龙**村**楼**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汕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诈骗罪,由汕头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17日交办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方某某有申请回避及委托辩护人、有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权利,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方某某,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14日至2017年12月10日,被害人黄某甲由于周转资金需要先后三次向被告人方某某共借款90万元,双方每次均约定借款期限、利息、违约金,被害人黄某甲实际取得的借款金额82万元。被害人黄某甲在第一次借款时,于2017年10月14日出具借款30万元的借条给被告人方某某,被害人黄某甲均已还清上述三次借款金额,该借条被告人方某某没有销毁。
2017年12月19日,被害人黄某甲由于周转资金需要向被告人方某某再次借款30万元,被告人方某某利用被害人黄某甲急需资金的心理,虚构上述款项系高利借贷所得,双方约定借款期限20日及需先行扣除4.7万元的利息,以及约定如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本金则超期1日需支付1万元的违约金,被害人黄某甲实际取得的借款金额为25.3万元。在被害人黄某甲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归还借款金额的情况下,被告人方某某虚构自己被高利放贷人员追债、房屋和车子被抵押、被带至派出所等待处理、制作虚假向刘某某借款40万元的《借款合同补充协议》、拍摄黄某甲父亲居住处视频暗示高利贷人员将上门滋扰等事实,伪造被高利放贷人员追债的紧迫假象,使被害人黄某甲断断续续向被告人方某某支付高额利息及违约金。自2018年1月7日至2018年12月15日期间,被给人黄某甲先后多次向被告人方某某累计支付本金、违约金、利息共779000元。
被告人方某某向被害人黄某甲追债期间,虚构因被害人黄某甲没有还清借款金额导致其名下的房产及车辆被高利放贷人员抵押10万元的事实,于2018年9月24日在汕头市金平区**路与**街交叉口原“**”店与被害人黄某甲另外签订借款40万元的借条。后于2019年4月3日,被告人方某某以被害人黄某甲在2017年10月14日签订的向其借款30万元的借条及在2018年9月24日签订的向其借款40万元的借条为据,隐瞒被害人黄某甲已清偿借款30万元的事实,向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害人黄某甲偿还其借款本金70万元及利息。2019年5月13日,被害人黄某甲向金平区人民法院提出反诉,被告人方某某遂于2019年6月28日向金平区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法院于同日同意撤回起诉,及作出撤回反诉的裁定。
2019年9月19日,被告人方某某在汕头市龙湖区**路**酒店**房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被告人方某某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香港居民身份证,公安局调取证据清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办案说明、情况说明,被害人黄某甲的报案材料,方某某诉黄某甲借款一案诉讼案件材料,陈某甲、方某某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随案移送判决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广东**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执业证书、鉴定人资格证书,对诈骗地点、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照片辨认附卷;
2、证人刘某某某某、邵某某、陈某甲、黄某乙、黄某丙、吴某某、冷某某、张某某松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汕头市公安局司法会计鉴定报告;
6、电子数据检验报告:光碟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陈家祥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7册;补充卷1册;补充材料14页;
3、光碟5张;
4、查扣物品见清单,随案为证并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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