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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诈骗案)_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封检一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方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41072719XXXXXX6939,汉族,高中毕业,中共党员,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封丘县XX乡,住封丘县XX乡XX村一组。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2月12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双方达成和解,于2019年12月26日被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次日被封丘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封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XX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方XX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白XX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份,被告人方XX以不参加考试能办理驾驶证A证为由,2018年8月26日至12月5日分5次共骗取被害人白XX人民币206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方XX的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及微信转账截图、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贾XX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白XX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方XX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2065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XX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嫌犯罪的事实,属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方XX主动退还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方XX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方XX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封丘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翟永杰

检察官助理:秦立乾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方XX现取保候审于封丘县XX乡XX村一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10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证人(鉴定人)名单各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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