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拱检二部刑诉〔2020〕271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8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杭州**有限公司一部业务员,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兰溪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1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至7月,被告人方某某在杭州**有限公司业务一部担任业务员,通过电信网络途径,以古钱币等藏品交易平台中介名义,与被害人李某某、马某某等人联系,谎称可以帮助被害人促成藏品交易,并采用夸大公司实力,虚构公司有藏品鉴定专家,故意高估藏品价格,伪造公司网站浏览量、藏品成交记录,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的藏品交易记录(实际从未有藏品成功交易)等方式获取被害人信任,进而诱骗被害人将藏品信息展示在杭州**有限公司的网站上并支付每件藏品300元至2000元不等的“展位费”,被告人方某某获取其中40%左右的提成款。经查明,被告人方某某的犯罪金额为67300元,非法获利2万余元。
2020年4月13日,公安机关在浙江省金华市兰溪市**宾馆内抓获被告人方某某。被告人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劣迹查询结果、公司业绩表等书证;
2.证人丁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马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方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予以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3000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万琳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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