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四部刑诉〔2020〕580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浙江省平阳县**镇**村。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7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0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月15日,被告人方某某在浙江省缙云县新碧姓尚路口菜场路口,将一个仿真苹果手机冒充真苹果手机销售给被害人李某某,诈骗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1200元。
2、2018年12月5日,被告人方某某在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政府门口,将一个仿真苹果手机冒充“苹果手机最新款”销售给被害人刘某某,诈骗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400元。
3、2018年12月23日,被告人方某某在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将一个仿真苹果手机冒充真苹果手机销售给被害人周某某,诈骗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650元。
4、2019年5月7日,被告人方某某在江苏省宜兴市丁蜀镇汤蜀路一厂房内,将一个仿真苹果手机冒充真苹果X手机销售给被害人黄某某,诈骗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1000元。
5、2019年5月15日,被告人方某某在江苏省江阴市青阳锡澄路顺华汽修厂门口,将一个仿真苹果手机冒充真苹果6手机销售给被害人王某某,诈骗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600元。
6、2019年5月18日,被告人方某某在江苏省江阴市长泾镇金凯达厂门口,将一个仿真苹果手机冒充真苹果8手机销售给被害人沈某某,诈骗被害人沈某某人民币1000元。
7、2019年12月12日,被告人方某某在台州市路桥区新桥镇模具集团厂内,将一个仿真苹果手机冒充真苹果8P手机销售给被害人何某某,诈骗被害人何某某人民币1200元。
8、2019年12月13日,被告人方某某在温岭市新河镇中厢村康明思机械厂内,将一个仿真苹果手机冒充真苹果8手机销售给被害人潘某甲,诈骗被害人潘某甲人民币700元。
9、2019年12月13日,被告人方某某在温岭市新河镇中厢村工业区362号厂房内,将一个仿真苹果手机冒充真苹果X手机销售给被害人林某某,诈骗被害人林某某人民币2000元。
10、2019年12月14日,被告人方某某在温岭市新河镇塘下村传仕机电厂内,将两个仿真苹果手机冒充真苹果X、苹果8P手机销售给被害人任某某,诈骗被害人任某某人民币1700元。
11、2019年12月15日,被告人方某某在温岭市新河镇南鉴村一机械厂内,将一个仿真苹果手机冒充真苹果手机销售给被害人陈某甲,诈骗被害人陈某甲人民币800元。
12、2019年12月15日,被告人方某某在温岭市新河镇南鉴村一厂内,将一个仿真苹果手机冒充真苹果手机销售给被害人潘某乙,诈骗被害人潘某乙人民币600元。
13、2019年12月16日,被告人方某某在玉环市楚门镇奥奇修理厂内,将一个仿真苹果手机冒充真苹果手机销售给被害人张某某,诈骗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500元。
被告人方某某于2019年12月17日在温岭市太平街道48号粮食客房部旅馆附近被温岭市公安局新河镇派出所民警抓获。被告人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被告人方某某现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仿苹果手机等;2.书证:户籍证明、转账记录截图、扣押清单、住宿记录等;3.证人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情况说明、证人朱某某、陈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陈某甲、任某某、潘某甲、潘某乙、张某某、何某某、周某某、李某某、王某某、沈某某、黄某某、刘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笔录、搜查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物证检验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定性及量刑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应韬
(院印)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方某某现在取保候审在家,158********。
2.电子卷宗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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