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1689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81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住诸暨市**街**新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11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5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5月2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诸暨市公安局于同年6月28日补查重报,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左右,被害人李某某因朋友打架被诸暨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遂找被告人方某某帮忙打听案情并为其朋友办理取保候审,被告人方某某联系斯某某(另案处理)询问并请求帮忙办理此事,得到斯某某的同意。后被告人方某某以帮忙办事需花钱送礼、宴请等为由,先后多次通过微信转账从被害人李某某处要得钱款,并将其中约2.6万元用于其归还欠款及个人开销。具体情况如下:
1.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方某某以帮忙办事需送香烟为由,从被害人李某某处得款10000元,后购买价值约6000元的烟票交斯某某,将其余4000元左右用于个人开销;
2.同年10月27日,被告人方某某对被害人李某某谎称需用钱帮忙办事,从被害人李某某处得款20000万元,均用于其归还欠款及个人开销;
3.同年11 月1日,被告人方某某又以帮忙办事需请客唱歌为由,从被害人李某某处得款10000万元,后按照斯某某的要求,将其中约8000元左右用于宴请律师唱歌等开销,其余2000元左右于个人开销。
案发后,被告人方某某及斯某某已退赔被害人李某某全部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清单、微信支付明细、辨认笔录、微信截图、执法暂扣款票据、人口信息等;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朱良非的证言、抓获经过;
4.被告人方某某及同案犯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方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助理:***
2020年7月1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方某某(联系电话:13484******)现取保候审在住所地;
2.侦查卷宗4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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