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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诈骗案)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19〕1962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02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无固定职业,在深圳无固定住处,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10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7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桃源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方某某曾系深圳市**咨询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主要负责向客户申请贷款,2019年1月,方某某电话联系被害人张某某,了解到张某某有贷款需求后,谎称其能帮张某某申请贷款150万,但为申请到高额度的贷款,须先提高张某某的征信,后方某某教唆张某某从微粒贷、花呗等多个网贷平台大肆借款,再将钱款转给其操作用于制造转账流水,并称一个月后会将钱款转回给张某某。2019年2月20日至5月29日,张某某先后多次转账给方某某,数额高达305248.6元。方某某收取钱款后,用于个人投资和挥霍,后离开深圳并故意不与张某某联系。

2019年10月9日,方某某在云南省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银行转账记录、离职证明等;2.证人证言:赵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张某某对方某某的辨认等;6.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少麟

2019年12月27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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