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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诈骗案)_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检一部刑诉〔2020〕Z453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11981********,广东省潮州市人,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号。2001年12月17日因犯放火罪、寻衅滋事罪被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07年2月14日刑满释放;2008年11月28日因犯赌博罪被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08年12月11日刑满释放;2010年12月27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潮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2018年7月31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2020年6月13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逮捕,翌日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方某某,伙同同案人卢某某(另案处理),事先预谋以打麻将出千的方式实施诈骗,于2019年1月18日,由被告人方某某负责在棋牌室布置监控、有记号的麻将牌、监听设备等作弊工具,同案人卢某某指使同案人丁某某(另案处理)招揽被害人黄某某到潮州市湘桥区**招待所**房与同案人卢某某及两名不明身份男子进行麻将赌博。期间,被告人方某某通过微型耳机向卢某某告知麻将牌信息,以诈赌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10400元。作案后,被告人方某某分得好处费人民币2800元。

2020年8月18日,被害人黄某某对被告人方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的事实证据如下: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以及相关的书证等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方某某,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卢介锐

检察官助理 黄秀银

2020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被羁押在潮州市看守所;

   2、案卷共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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