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祁检刑诉[2019]90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祁门县,身份证号码341024198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黄山市祁门县**镇**巷**号,住祁门县**镇**路**小区**幢**室,因涉嫌诈骗罪,经祁门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29日被祁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0日补查重报。
本院于2019年8月18日、2019年10月26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方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于2018年3、4月份在祁门县美团送外卖时相识,2018年5月,被害人王某某与被告人方某某交谈时称自己需要500元钱急用,被告人方某某称可以帮忙王某某刷信用卡进行套现,遂被害人王某某将自己的一张工商银行信用卡(卡号62524700********)交予方某某,方某某于2018年5月14日通过刷卡套取了该信用卡7980元。2018年5月20日,因被告人方某某自己的三张信用卡即将到期而无钱偿还,产生了虚构自己因刷卡被公安机关调查,需要钱来摆平,骗取王某某一笔钱的想法。2018年5月20日晚,被告人方某某在联系好被害人王某某见面后找到吴某某(另案处理),要求吴某某帮忙其一起对被害人王某某实施诈骗,并承诺事成之后分给吴某某“好处”。吴某某同意了方某某的要求。当晚23时许,被害人王某某下班赶到祁门县平政桥头与被告人方某某见面,两人见面后被告人方某某称自己因刷王某某的信用卡套现被银行发现并报了警,自己在派出所接受调查,刚刚才被吴某某花了2000块钱保出来。为了让被害人王某某更加相信,方某某打电话给吴某某过来说明情况。吴某某接到电话后从事先等待的河边亭子来到平政桥头,谎称自己从家中赶来,并称是自己花钱把方某某从派出所保出来的。三人见面后被告人方某某称要想摆平此事需筹集两万余元找人请客、送礼。吴某某则帮忙谎称要想解决此事,请客送礼的钱是要花的,并称自己一哥哥在公安局上班可以出面帮忙找关系。被害人王某某在被告人方某某、吴某某的共同欺骗下,对方某某、吴某某虚构的事实深信不疑,在担心是因刷自己的信用卡可能会被调查的情况下,则表示由自己来承担请客、送礼的两万块钱费用。
2018年5月21日,被害人王某某通过捷信贷款平台贷款三万元钱并将其中的两万块钱交给了方某某,方某某在骗取两万块钱后将其中的15800元用于归还自己的三张信用卡欠款,剩余钱款用于日常开销。
2019年12月23日,被告人方某某退缴了诈骗犯罪所得款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基本情况及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及补充说明、对私活期明细、捷信个人贷款申请书、交易流水、信用卡交易明细、现金缴款凭证及收据等书证;
2.证人檀某某、余某某的证言;
3.同案人吴某某的供述;
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人民币现金2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已退缴全部犯罪所得,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周卫东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995590****、138559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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