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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冷检公诉刑诉〔2019〕325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外号“方某某”,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4198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新化县**街道**社区**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冷水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8日、10月2日,被告人方某某二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给郭某甲,得毒资8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9月28日16时许,郭某甲微信联系被告人方某某求购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双方达成合意后,方某某在新化县**开发区一宾馆附近以“丢包”的方式贩卖了约0.4克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给郭某甲,得毒资300元。郭某甲将毒品带回冷水江市自己家中与他人吸食。

2.2018年10月2日23时许,郭某甲微信被告人方某某求购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双方达成合意后,方某某在新化县**中学附近以“丢包”的方式贩卖了约0.8克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给郭某甲,得毒资500元。郭某甲将毒品带回冷水江市自己家中与他人吸食。

2019年12月3日,冷水江市公安局传唤正在冷水江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的被告人方某某到案,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微信转账记录,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郭某甲、郭某乙、修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到案经过等其它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二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方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光华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羁押于冷水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7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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