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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贩卖毒品案)_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龙检一部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121994********,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龙泉驿区**镇**街**号。2020年1月2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该局依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13时许,罗某某通过微信聊天与被告人方某某联系购买600元的冰毒,并约定在本区西河镇银杏苑小区**栋**单元**号罗某某家交易。被告人方某某在收到罗某某通过微信转账购买毒品的600元毒资后,用550元从李某某(未抓获)处购得2克冰毒,其将冰毒分出2小包自用,剩余的冰毒卖给罗某某。被告人方某某遂前往与罗某某约定的交易地点见面交易。当日16时许,被告人方某某到达本区西河镇银杏苑小区**栋**单元**号罗某某家中并将一小袋冰毒(净重1.44克)交给罗某某。交易完成后,二人正准备吸食冰毒时,被公安民警现场抓获,并从客厅茶几上查获被告人方某某卖给罗某某的冰毒一小袋(净重1.44克)、从被告人方某某左臂外套口袋内查获冰毒二小袋(净重0.33克)。经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上述物品含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及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此致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长顺

2020年4月29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龙泉看守所。

2.本案卷宗2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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