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3108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527197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住东莞市**镇**村**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份开始,被告人方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位于东莞市**镇**村球场旁边、**镇**村**号旁边空地利用摇骰子以“押大小”方式,聚集赵某某等人赌博。截止案发,方某某聚众赌博赌资累计约6、7万元人民币,其做庄获利约3000多元。被告人方某某于2020年5月21日11时30分许在本市**镇**社区**街**号附近被抓获,并当场缴获赌资及赌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骰子等;2.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方某某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泳琪
2020年 9月22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被羁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侦查卷四册(光盘一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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