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方某某赌博案)_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隽检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方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011973********,汉族,小学,务工人员,出生地湖北省通城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住广东省惠州市仲恺区**居委会**号**楼**室,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4月8日被通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经通城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月23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9月至2015年7月期间,同案人胡某某(已判刑)在通城县隽水镇家中从事地下“六合彩”写码赌博活动,先后接受码民付某某、熊某某、李某甲等人码单共278期,报给同案人方某(已判刑),被告人方某某为两同案人提供担保,并提供其丈夫李某乙的银行账户接收96.95万元赌博资金,开奖后再为双方结算转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手机照片等物证;2. 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扣押码单、扣押银行交易回执、银行交易流水、户籍资料等书证;3.证人李某乙、付某某、熊某某、李某甲等人的证言;4. 辨认笔录;5.被告人方某某与同案人方某、胡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瑞雪

2020年5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方某某取保候审于广东省惠州市仲恺区**居委会**号**楼**室家中,电话13316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