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刑诉〔2020〕Z347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002198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住黄山市屯溪区**镇**村**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黄山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前后,被告人方某某分别在黄山市高新区**镇**村**号裴某甲家中、高新区**镇**村**号程某某家中,三次召集孙某某等人用扑克牌以打200元至500元一批“牛牛”的方式进行赌博,方某某分别安排裴某甲、裴某乙为其赌场“望风”并支付报酬。方某某在赌博中以“抽水”的方式获利,当坐庄的人上庄或赢钱时,方某某按10%的比例进行抽头,抽头获利放在其制作的“水箱”中,其中在裴某甲家中两次抽头获利1万元,在程某某中抽头获利3000元,三次累计非法获利13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方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已退出全部非法获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材料、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程某某、裴某甲、余某某等人的证词;
3.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文
检察官助理:曹奇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黄山市屯溪区**镇**村**号
2.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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