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597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3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暂住张家港市**镇**村第**组**号(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罗田县**镇**村**组)。2018年1月24日因交通肇事逃逸被张家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12月7日因赌博被张家港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被告人方某某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经该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间,被告人方某某先后3次在张家港市**镇**村组织人员进行赌博活动,并从中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4650余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6月9日上午及晚上,被告人方某某在张家港市**镇**村村民活动中心西侧农庄内,组织缪某某、李某某等人,采用筒子麻将牌“牛牛”的方式进行赌博,由曹某某(另案处理)负责抽庄风,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2900余元。
2.2020年6月10日下午,被告人方某某在张家港市**镇**村第**组**号北侧平房内,组织何某某、盛某某、覃某某等22人,采用筒子麻将牌“牛牛”的方式进行赌博,由包某某(另案处理)负责抽庄风,郑某某(另案处理)望风,抽头渔利人民币1750元。
被告人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麻将牌、人民币等(照片);
2.书证: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3.证人曹某某、包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张家港市公安局所作的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方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方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站阳
2020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在张家港市其暂住处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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