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一部刑诉〔2020〕659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22196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余姚市**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20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方某某在余姚市**街道**村**线和**公路交叉西南侧一小屋内摆设麻将桌,为牛某某、茅某某等人进行“冲击麻将”形式的赌博提供条件,并从中抽头获利人民币10000余元。
2019年6月19日,被告人方某某被余姚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照片说明、抓获经过、人口信息;
2.证人牛某某、茅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聚众赌博,并抽头获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方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余姚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梦清
2020年6月1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968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证据1份及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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