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公刑诉〔2019〕194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8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捕前住惠来县***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11月30日被惠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29日被惠来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惠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同年3月28日第一次退回惠来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惠来县公安局于同年4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同年6月4日第二次退回惠来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惠来县公安局于同年7月3日再次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7年10月13日凌晨约1时许,被告人方某某驾驶一内藏放毒品的并载有一女子的马自达小汽车,在惠来县某某镇在某某村“阿某某饭店”准备吃饭时,方某某被人带走,同行女子报警后离去。民警到场后将该车拖回惠来县公安局东陇派出所对该车进行检查,在该车驾驶室车门手把槽内查获方某某的1小瓶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8.2克;在车门储物格内的一个纸盒内查获方某某的毒品甲基苯丙胺2小包,分别净重35. 4克、12克;海洛因1小包、净重0.1克; 可疑物品1小包、净重15克;在驾驶座脚踏垫下查获现金人民币17000元、电子称1部、农业银行卡1张。
经鉴定:查获的毒品35.4克、12克、8.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0.1克检出海洛因成分;疑似毒品15克未能确检定性。
二、2018年3月7日10时许,被告人方某某驾驶一辆粤B******小轿车途经惠来县**镇某某村路口时,民警发现该车遂对该车进行检查,现场抓获方某某并在方某某身上查获到毒品2小包,分别净重7.1克、9克,可疑物品1小包净重2.8克;在小轿车内查获方某某的毒品2小包,分别净重15.2克、0.8克。同年11月5日,民警在对粤B****小轿车进一步检查时,在该车的驾驶室查获到方某某藏放于方向盘下方暗格内的两个香烟盒内的毒品5小包,净重分别为 4克、3.9克、1.5克、4.7克、9.8克以及可疑物品1小包净重5克。
经鉴定:查获的毒品15.2克、0.8克、9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7.1克检出海洛因成分;疑似毒品2.8克未检出常见毒品成分;4克、3.9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1.5克、4.7克、9. 8克检出海洛因成分;疑似毒品5克未检出常见毒品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运输毒品,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伟林
2019年7月11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羁押于惠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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