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方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121982********,汉族,高中文化,系南京**热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HSE综合管理科科长,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小区**期**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村**组**号)。被告人方某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方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告知被害人陶某甲的近亲属陶某乙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方某某,听取了被害人陶某甲近亲属陶某乙、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9日14时许,陶某甲在**公司内进行卷板机维修作业时,未将卷板机机头框架进行固定,使用圆钢撞击机头框架,被倾倒的机头框架砸伤,送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经鉴定,被害人陶某甲符合遭钝物砸压致胸部闭合性损伤而死亡。经调查认定:被告人方某某系**公司HSE综合管理科科长,设备管理负责人,在未编制施工方案的情况下安排人员进行检修作业,未安排专人负责检维修项目安全,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
当日,被告人方某某积极救助伤者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司与被害人陶某甲的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取得被害人陶某甲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资料、发破案经过、人民调解协议等书证;
2.证人章某某、迟某某、万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5. 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综合考虑赔偿谅解的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方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九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顾权
2020年2月12日
附:
1. 被告人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 全部案卷材料;
3.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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