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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长春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长春铁路运输检察院

长春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铁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191971********,汉族,高中,中国**局**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公主岭市,住吉林省四平市公主岭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0月13日被长春铁路公安处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4日由长春铁路公安处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1日由长春铁路运输检察院决定,长春铁路公安处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铁路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我院于2019年12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6日补查重报。2020年2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1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3日3时20时分许,被告人方某某在苏家屯机务段长春整备车间整备库前,在地检司机没有上车的情况下,违反规章制度私自上车,违章进行机车撒砂实验,擅自越权操作机车,误推牵引手柄,致使停在整备库前的HXD3B0445号机车前行,将准备牵引机车入库的公铁两用牵引车推撞至整备库内与工作台相撞,致公铁两用车司机梅某某死亡。事故发生后中国**局**有限公司向被害人家属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7850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急诊记录、急救病历、铁路机车操作规则、机车整备给油保养员作业指导书、机车整备地检司机作业指导书、劳动合同变更协议通知书、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损失证明、工亡职工补偿金额汇总表、户籍信息、犯罪记录证明、情况说明、一次乘务作业标准、机务整备管理细则、调查处理档案。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卢某某、徐某某、赵某某、杨某某、李某某、林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文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作为**企业职工,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擅自操作,造成重大责任事故,致被害人梅某某死亡,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能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具结悔过,向被害人家属赔礼道歉,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铁路运输法院

检  察  员:  郭恩慧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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