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徒检一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61991********,汉族,高中文化,工人,住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镇**小区**号**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乡**村**号)。被告人方某某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23日,被告人方某某在罗见龙(已判决)开设的名为“奥特朗五金城”的淘宝网店内,购买了一支经火药射钉枪改造的改制枪支。经鉴定,该改装射钉枪系以火药发射为动力的枪支,枪口比动能大于1.8J/cm2,可以击发并具有致伤力。
被告人方某某于2019年11月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告人方某某、罗见龙的供述和辩解;3.镇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通过网络非法买卖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方某某犯罪以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志来
检察官助理:何曦子
2020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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