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360426198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德安县**镇**村**队**村**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被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现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4月1日被德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经我院批准,次日由德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德安县看守所。
本案由德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方某某和邱某某恋爱多年,直到2019年12月份邱某某开始疏远方某某,甚至不愿意见面。于是在2020年3月25日0时许,方某某未经邱某某同意,私自携带扳手和水果刀通过爬楼撬窗的方式进入位于**豪城**栋**单元**室邱某某家中,并对邱某某进行了殴打。警察和他的朋友到来到现场后劝其开门,方某某不听劝告,后邱某某出门时让方某某一起离开,方某某仍拒不离开。直到早上,方某某在其父母的劝说下才离开邱某某家里。经鉴定:邱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案发后,方某某被公安机关的电话传唤后到案。邱某某对方某某的犯罪行为给予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谅解书、房屋转让协议、判决书、户籍证明及归案情况说明等;2.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邱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方某某被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建议判处被告人方某某拘役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宏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羁押在德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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