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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非法储存枪支案)(公开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公诉刑诉〔2019〕129号

被告人方某甲,男,194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号5130321941********,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万源市,住******组。

本案由万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方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三十多年前,被告人方某甲将三哥(已故)遗留下来的一支火药枪和自己捡回来的一支火药枪储存在其住处直至2019年**月**日被公安局民警于工作中发现,随即当场扣押,后经送检至**物证鉴定所,被告人方某甲所持有的两支枪支均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确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立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方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达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的鉴定报告;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6.光盘等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火药枪两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方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甲今年已78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方某甲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威

2019年12月17

附:

1.被告人现居住于**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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