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检公诉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231963********,羌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茂县,住茂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茂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1日被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9日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3日,被告人方某某为了发展经济、种植经济林苗木,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非法占用农用地,擅自聘请何某某用挖掘机非法开垦位于石大关三寨组永安田(音、小地名)的集体林地12.68亩,造成林地毁坏。经鉴定,被告人方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的面积为8453平方米(计12.68亩),地类为灌木林地,林种为防护林,权属为茂县叠溪镇石大关村集体所有。
被告人方某某于2020年3月4日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积极补种柏树苗木2100余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林地毁坏,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方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方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刚
2020年6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83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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