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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外检诉刑诉〔2019〕510号

被告人方某某,女,197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211977********,汉族,初中文化 ,系山东**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公司道外分部**,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小区****单元**室。2019年1月8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6月12日、8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同年7月12日、9月27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分别于同年5月29日、8月12日、10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被告人方某某加入山东**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富公司)哈尔滨道外分公司。自2016年1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方某某任**财富公司部门**期间,其领导经营部销售“月满盈”、“季度盈”、“双季盈”、“年年盈”等P2P理财产品,以高额回报率为诱饵,在哈尔滨市通过传单、电视广告等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宣传,向社会不特定人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吸收618人存款共计人民币182,322,943元,已返还存款本金人民币27,840,651元、利息人民币5,279,121元,造成损失共计人民币80,222,268元。被告人方某某在其任职期间,赚取工资、奖金及提成共计人民币1,893,542元。

案发后,被告人方某某于2019年1月8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山东**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调取山东**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吸储资质有关事宜的复函》复印件、《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复印件、银行交易明细复印件、宣传品复印件等;

2. 证人刘某甲、康某某、张某甲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刘某乙、王某某、张某乙等人的陈述;

4. 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黑龙江广名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葛新宇

2019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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