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芒检一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4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井研县,住井研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5月7日被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月28日改变管辖至德宏州人民检察院,德宏州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26日交本院办理,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14日,被告人方某某、夏某(另处)合伙设立德宏***********公司。公司成立后,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以为第三方融资为由,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通过公开发放宣传单、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融资信息,相继开展了3个融资项目,融资的资金部分提供给融资项目使用,部分由被告人方某某、夏某操控使用。被告人方某某、夏某向80名社会不特定公众进行融资,金额为人民币12132000元,现尚未归还本金人民币11569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主管机关批准,面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本才
2020年4月14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芒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1册。
3.光盘1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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