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二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方某甲,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68********,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平江县**镇**街**号,现住平江县**镇**宿舍**楼。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平江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至2020年7月期间,被告人方某甲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其经营的平江县**镇“清风阁”茶楼、“蓝色音梦”KTV、“星期天”酒店、“依尚服装店”等店铺需要装修、进货、资金周转等为由,采取书面或者口头承诺的方式,以月息1.5分至5分不等的回报,向钟某某、喻某某、方某乙、孙某某、邓某某等38名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8414400元,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其间,被告人方某甲偿还本息280余万元(目前已查实)。
2020年7月21日,因无力偿还欠款和利息,被告人方某甲主动向平江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接报案登记表、扣押物品清单、借条、微信聊天转账记录截图、银行账户查询记录等书证;
2.证人方某丙、沈某某、方某丁、兰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孙某某、方某戊、方某乙、谢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甲以其个人经营的店铺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以个人名义向不特定公众宣传,口头或者书面承诺还本付息,向平江县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84144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甲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方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亦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方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付晖
检察官助理:钟琦
2020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方某甲现羁押在岳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和证据材料8册;
3.被告人方某甲涉案借款明细表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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