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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非法拘禁案)_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五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425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大田县,住福建省大田县******号。因盗窃于2008年3月24日被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大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并由大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三日内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方某某在大田县奇韬镇奇韬村11号家中因琐事摔女儿方某彤一巴掌,其妻蒙某某与方某某发生争吵并产生肢体冲突,致使蒙某某手脚抽筋,后蒙某某被奇韬派出所民警送至奇韬镇卫生院治疗。在卫生院中,方某某多次以“我要蒙某某的命”、“要把家烧掉”威胁蒙某某,蒙某某被迫当晚秘密坐车至沙县一宾馆入住。当晚,方某某未在家中和奇韬镇寻得蒙某某,为逼迫蒙某某回家,22时许,方某某在家中三楼卧室将女儿方某彤(2011年4月25日出生, 9岁)和儿子方某埜(2013年11月15日出生, 6岁)的双手用透明胶带绑住,用排插线捆绑二人身体,用铁线缠绕二人脖子,并将捆绑情况拍摄视频后用微信发给蒙某某,后将方某彤和方某埜松绑。

6月15日8时许,方某某以同样的方式将方某彤和方某埜捆绑在家中三楼卧室,并拍摄视频发送给蒙某某。蒙某某的朋友吴某明发现后,用铁钳将方某彤和方某埜脖子上的铁线剪断,方某某发现后将吴某明赶走,改用胶带缠绕方某彤和方某埜的脖子,并再次拍摄视频发送给蒙某某,后对二人进行松绑。

11时许,被告人方某某将方某彤、方某埜再次捆绑起来,后持一个“营养快线”饮料空瓶,从其摩托车接取汽油,将库存的两箱鞭炮抬至三楼卧室内,用鞭炮缠绕方某彤、方某埜,用汽油泼洒方某彤、方某埜和自己身体,用沾有汽油的衣服擦拭方某彤和方某埜的脸。期间方某某以“将你们扔出窗外”、“把你们放火烧死”等言语威胁、恐吓方某彤和方某埜,摔打方某彤一巴掌,并用椅子将房门堵住。13时许,蒙某某从沙县赶回奇韬镇家中,方某某仍不愿开门,并扬言要杀死蒙某某。15时许,大田县公安局民警破门抓获方某某,营救出方某彤和方某埜。到案后,方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公安机关从方某某处扣押排插二个、铁丝一捆、菜刀一把、鞭炮二箱、透明胶带三段、饮料瓶子一个、打火机一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排插二个、铁丝一捆、菜刀一把、鞭炮二箱、透明胶带三段、饮料瓶子一个、打火机一个等物证;2.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接受证据清单等书证及到案经过、破案经过;3.证人蒙某某、吴某明、方某桔、胡某娇、郑某添的证言内容;4.被害人方某彤、方某埜的陈述;5.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现场勘验笔录;7.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采用捆绑、泼洒汽油、布置易燃易爆物品等方式限制被害人方某彤和方某埜人身自由,具有殴打从重处罚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本院建议对被告人方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章培源

检察官助理:刘恺铠

2020年9月9

附件

1.被告人方某某现羁押于大田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案卷宗2册、量刑建议书5份、光盘1张、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排插二个、铁丝一捆、菜刀一把、鞭炮二箱、透明胶带三段、饮料瓶子一个、打火机一个暂扣于大田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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