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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非法拘禁案)_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20〕4号

被告人方某某,绰号“龙哥”,男,198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3031986****431X,山东省青岛市人,专科文化,无业,户籍地以及住所地为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街道**栋**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6月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补充侦查终结后于2019年11月1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2019年12月17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分别从(2019年10月6日至2019年10月20日、2019年12月19日至2020年1月2日)。被告人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7年期间,张某某(已判刑)在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主管谭某乙的建议下先后在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湖北****交易平台、新华上海***交易中心平台、宁波***交易平台等平台进行投资,后上述平台均被认定为非法投资平台,并被停止运营。张某某在上述平台先后亏损300余万元,多次找谭某乙想追回损失没有成功。

2018年10月14日,张某某得知谭某乙在长沙市岳麓区***广场附近开了一家公司,便让其男友宋某某(已判刑)来长沙帮忙找谭某乙。10月15日,宋某某带着其公司员工李某某(已判刑)来到长沙与张某某会合,并事先联系了在长沙帮人追债被告人方某某(绰号“龙哥”),要方某某帮忙找谭某乙还钱。

10月15日下午,方某某以及张某某、宋某某、李某某等人在岳麓区***广场*座****房找到谭某乙,将谭某乙及房间内的人控制住,方某某带来的人对谭某乙进行殴打,谭某乙被迫转账50余万元给张某某。当天20时许,方某某、宋某某、张某某等人决定将谭某乙带离***广场继续要钱,随后方某某等人驾车来到长沙市芙蓉区****市场旁边的一家饭店吃饭,饭后张某某通过网银转账7万元至方某某的银行账户作为辛苦费并让方某某及其带来的人离开。后宋某某、李某某和张某某将谭某乙带至长沙市芙蓉区****水酒店酒店****房,继续逼迫谭某乙凑钱还债。次日09时许,因谭某乙未还钱,李某某在房间内用拳头对谭某乙进行殴打,直至上午11时许,谭某乙通过银行转账26万元给张某某,3人才让谭某乙离开。

2019年6月5日,民警在长沙市望城区**街道***社区***达新界D*栋*单元****房将被告人方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告人方某某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刑事判决书、银行转账凭证、指认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书证;2、证人谭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谭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方某某及同案犯张某某、宋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伙同他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且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方某某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方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被告人方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方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红忠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被羁押在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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