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8日,经群众举报,元江县公安局民警在元江县**街道**社区**铁路三号斜井旁被告人方某某居住的简易房内的床上查获一支疑似射钉枪。经鉴定,被告人方某某持有的可疑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一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方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方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至1年零8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云波
检察员:陈 军
(院印)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羁押于元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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