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方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元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4291966********,彝族,文盲云南省元江县人,住元江县**街道**社区****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元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元江县看守所。

本案由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8日,经群众举报,元江县公安局民警在元江县**街道**社区**铁路三号斜井旁被告人方某某居住的简易房内的床上查获一支疑似射钉枪。经鉴定,被告人方某某持有的可疑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一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方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方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至1年零8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云波

检察员:

(院印)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羁押于元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