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公诉刑诉〔2019〕332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8年12月23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25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3日4时许,被告人方某某在淅川县香花镇杜寨村丹江口水库区域内电打鱼时,被民警现场抓获,捕鱼所用的电瓶、捕鱼机被当场扣押。
淅川县人民政府通告, 丹江口水库区域属于渠首一类水源区,为全年禁渔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证明、前科查询证明、扣押物品清单、现场照片、淅川县人民政府通告等书证;2.被告人方某某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违反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内使用禁止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某某
助理检察员:王某某
2019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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