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刑诉〔2021〕1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41991********,汉族,****,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潜山县,住安徽省潜山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20年11月20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份,被告人方某某在浏览QQ信息时发现“刷单赚钱”的信息,便加入某QQ群,并与收卡方(信息不详)联系,对方告诉其办理银行卡也可以赚钱,但每张银行卡需开通U盾和大额转账功能,同时要绑定手机卡并提供银行卡及网银密码等资料。方某某因缺钱花,遂按照对方要求先后在潜山县中国建设银行、徽商银行、中国银行网点各办理了一套银行卡,后又以做生意转帐需要为由骗妻子程某某在中国银行潜山皖潜大道支行按同样的要求办理了一套银行卡(卡号为62320863000********)。在知道银行卡可能用于网络犯罪活动后,方某某依然将上述四套银行卡及相关资料提供给收卡方,其中程某某的银行账户于2020年7月至8月间被他人用于网络诈骗犯罪,涉及的诈骗数额共计309274.24元,对应的被害人及被骗数额分别有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的王某某38722.24元;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的张某某116250元;江苏省常熟市的陆某某11000元;江苏省江阴市的张某某47500元;宁夏吴忠市的尤某某5600元;贵州安顺市西秀区的李某某48100元;江苏省盱眙县的纪某某42102元。
另查明,被告人方某某于2020年11月20日主动投案自首,并自愿赔偿了被害人王某某损失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调取证据清单等书证;
2.证人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张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使他人以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1张,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傅高佳
检察官助理:凌观桦
2021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潜山县**乡**村**组**号。
2.公安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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