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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非法狩猎案)_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安检一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4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2194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安陆市,住安陆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安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被告人方某某在安陆市**镇**村**组方家湾与**镇**村**组交界处的两块西瓜田四周架设粘网6张,共粘住野生鸟类12只(其中11只死体、1只活体)。经安陆市林业局、安陆市野生动物和森林植物保护站证明,方某某所猎捕的11只死体鸟类分别为戴胜2只、棕背伯劳4只、木嘴乌鸦3只、乌鸫2只,都属于湖北省省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扣押清单、安陆市林业局及野生动物和森林植物保护站出具的证明材料等书证;2.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指认笔录及现场照片;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被告人方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厚安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安陆市**镇**村**组**号其家中。(联系电话:13797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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