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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19〕1609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900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镇**路**巷**号。因非法经营嫌疑,于2019年8月8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起,被告人方某某在未获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其承租的本市高新区金鼎**村**山和**村**坑存储、贩卖汽油,现查明被告人方某某向买油人员卢某某、林某某、伍某某、陈某某多次贩卖汽油共计人民币386300元。2018年10月29日,珠海市高新区安监局联合市场监管局、公安局,检查被告人方某某非法经营汽油的地点,查扣汽油15.67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63936元。

2019年8月8日,被告人方某某到金鼎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卢某某等的证言;3.抓获经过等书证;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方某某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方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方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谦

(院印)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被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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