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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非法经营案)_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五部刑诉〔2020〕318号

被告人方某某,女,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501199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街道**幢**室。因本案于2018年11月12日被湖州市公安局南太湖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湖州市公安局南太湖新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州市公安局南太湖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查一次,延长审限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2018年11月11日,被告人方某某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在其经营的淘宝店铺“**代购二店”内,非法经营未经国家批准进口的triyotex、terfamex、Vagisan、orlistatHEXAL、dulcolax等五个品牌的药品,共销售258笔,非法经营金额人民币183805元,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500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方某某已退缴非法获利人民币5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证据材料、接受证据清单、扣押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顾某某、蔡某某、管某某等人的证言及公安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和情况说明;

3、鉴定意见: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药品认定证明;

7、视听资料: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方某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州市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谈根源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35*******。

2、公安侦查卷宗共2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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