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方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群众,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21988****,汉族,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住福建省云霄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8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5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8日12时许,被告人方某某同其雇佣的工人张某到西山区**接不在案的“陈某某”发给其的1200条240000支经鉴定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的卷烟,在其雇佣工人张某到送货车辆上接货后准备押车跟随被告人方某某驾驶的车辆将卷烟运送至西山区**园**号车库进行存储时被抓获。涉案1200条240000支假冒伪劣云烟(紫)在认定基准日的价格为120000元人民币。被告人方某某拒不供认其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仓库搜查证及搜查笔录,涉案卷烟清点、提取、扣押笔录、抽样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2.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方某某手机通讯提取、证人林某某手机通讯及微信记录提取、证人张某手机通讯提取:3.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张某、曹某某、钟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WZ20190903**检验报告、西发改价认烟【2019】**号;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物辨认、涉案物品指认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张某询问视听、被告人方某某讯问视听,现场视频、现场照片、清点取样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明知自己没有经营烟草专卖品的资质,雇佣、指使工人张某接涉案香烟并准备运输至其**园**仓库进行存储的行为已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和润鎔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
2.案卷2册、光盘9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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