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方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2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浙江省桐庐县**街道**村**镇**组。因本案于2018年10月29日被桐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8年,被告人方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分别从湖州众实节能燃料有限公司和杭州富阳正大有色金属燃料有限公司购买甲醇并在桐庐范围内贩卖。2018年9月28日,方某某被民警抓获并当场查获非法甲醇液体燃料128.8千克,后民警在被告人方某某位于桐庐县**街道**村**镇**村仓库内查获非法甲醇液体燃料1264.4千克。经鉴定,查获的非法甲醇燃料属于危险化学品。被告人方某某非法贩卖甲醇液体燃料销售额为人民币115万余元,获利人民币20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破案经过、银行卡交易明细、微信转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武某某、徐某某、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扣押笔录、称重笔录、取样笔录;
5.鉴定意见:化学品危险性分类报告;
6.电子数据:微信交易记录刻录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限制买卖的危险化学品甲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桐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齐艳
2019年7月25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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